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关于本科交流生的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0-29浏览次数:0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境外交流学习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境外交流学习是境外高校与学院(或东南大学或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合作协议,以如下方式开展的活动:

1.生(我院单向派出交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及以上);

2.短期交流学习项目

 教学部是学院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安排、对外联络、发布通知、学生选拔、指导学生办理手续、学分认定以及学籍管理工作,学生所在系参与管理,负责项目宣传、选课指导、成绩记载以及学生日常事务联络等工作。

 到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在境外合作院校学习的、经学院同意的课程,可替代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的课程。经课程替代后符合学院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取得学院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条  到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

2. 外语能力优良,并符合合作院校的入学要求;

3. 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好;

4. 符合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5. 身体健康,生活适应能力强

6. 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向学院缴清应缴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选拔推荐,合作院校录取”的程序确定到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人选

1.教学部发布交流学习项目通知;

2.各系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

3.学生所在系根据项目要求,按本规定第四条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报教学部;

4.教学部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择优(按照学分绩点排序)确定人选并在网上公示或公布,公示结束后向境外合作院校递交推荐人选,待合作院校录取后通知学生;

5.学生与学院 签订“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协议”,教学部指导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原则 

1.学生在合作院校的选课方案应尽量参照学院的教学计划,首先选择与本专业该学年相对应的课程,选课方案应经所在系系主任同意。

2.学生需在离校赴境外大学学习前填写经系主任同意的“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计划表” (一式三份,由本人、系、教学部分别存档);在抵达境外大学后,以学期为单位填写“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境外学校选课确认表”并在境外大学选课结束前通过教学部负责老师与系完成选课确认事宜。

3.境外学习结束后,应及时申请并登记课程成绩和学分,将“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交流生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两份),境外合作院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等相关材料提交所在系,以便进行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手续。经审批后的“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交流生成绩认定与学分转

换申请表”和成绩单原件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4.派出一年及以上的交流生须每学期进行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工作。学院进行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的前提是:

1). 学院收到合作院校的原始成绩单;

2).课程必须是学院确认的课程;

3). 已按照规定,向学院缴纳学费。

5.因办学差异出现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与我院课程出入较大造成无法完成替代的课程或未经学院同意的课程,学生返院后应通过随下一年级学习等方式进行补修。如学生不按时办理学分转换手续或不按照已确认的选课进行学习而导致学分无法转换的,将用延长学习年限的办法办理所涉及的学籍问题。

6.短期派出项目(如:文化项目、游学、研学等),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社会实践、实习实践等学分。

第七条  交流学习期间,学生按项目要求向对方缴纳有关费用,按照《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大学生手册》中《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收费及退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学院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属于免交对方学费的交流学习项目,学生应全额上交学院院的学费;属于需交对方学费的交流学习项目,可免交用在境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学分替代学院的学分相应的学分学费,其他学费仍应向学院缴纳。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及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尊重当地习俗。

2.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与学院及所在系保持联系,并在回学院时提交境外学习总结报告。

3.学生在境外期间应购买人身(含健康)、财产保险,医疗费自理;学生应对自己赴境外学习全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4.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满,应按时回学院直至完成专业学习任务,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学习时间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或自行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学院给予退学处理。中途中止交流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学院教学部和对方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自行提前回校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教学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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